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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July, 2021

▲孫大午案一審宣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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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孫大午案一審宣判結果   2021 年 7 月 15 日 9 时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 16 时,大午案经历 14 天庭审后当庭宣判:   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罚金 3050 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1447.54 万元,责令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退赔非法集资款项人民币 10.37 亿元。   孙大午:有期徒刑 18 年,并处罚金 311 万元; 孙萌: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190 万元; 孙德华:有期徒刑 12 年,并处罚金 51 万元; 孙志华:有期徒刑 9 年,并处罚金 55 万元; 张平: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刘平: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95 万元; 许来福:有期徒刑 2 年 3 个月; 卢志英:有期徒刑 4 年 5 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 靳凤羽:有期徒刑 1 年 7 个月,缓刑 2 年; 李大红:有期徒刑 2 年; 张艳会:有期徒刑 1 年 9 个月,并处罚金 4 万元; 李凤祥: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王忠臣: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4 万 2 千元; 孙福硕: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姚旺:有期徒刑 1 年 5 个月, 马复昌: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 赵健华: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 张廷森: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 纪玮莲:有期徒刑 1 年 5 个月; 柏雪松: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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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午案法律团队声明   ( 左至右,第一排:周雷,刘金滨,郝亚超,杨学林,宋晓江,王誓华,朱久虎,仝宗锦,孙源; 第二排:张维玉,(两位助理),周海洋,殷志浩,赵军,王卫华,张鹏,朱孝顶;第三排:邹松,王楠,余佳赛。 ) 2021 年 7 月 28 日下午,在经历了连续 14 天庭审之后,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法院对大午案当庭宣判,判处孙大午 18 年有期徒刑,判处大午集团罚金、追缴、退还“非法集资” 10 亿余元,判处同案另外 19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2 年至 1 年不等。 对此,大午案法律团队声明如下: 一,从公安侦查对孙大午等人的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法院受理案件后就急于强推案件进程,到连续 14 天大部分天数的庭审时间均超过 12 小时的高强度疲劳审判,再到面对九个罪名二十余起事实的复杂案件的当庭宣判,无不显示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法律审判。 二,我们对高碑店市法院无视绝大部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照搬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指控全部认定有罪感到十分失望和遗憾。 三,鉴于多名当事人当庭表示自己无罪,我们将继续为大午案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提起上诉、进行申诉等,直到所有的法律程序终结,直到所有的合法手段穷尽。 四,我们感谢国内外各界对大午案的关注,我们恳请大家继续关注大午案,关注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关注中国的人权法治状况。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 年 7 月 28 日,一审宣判日     左至右,第一排:周雷,刘金滨,郝亚超,杨学林,宋晓江,王誓华,朱久虎,仝宗锦,孙源;第二排:张维玉,(两位助理),周海洋,殷志浩,赵军,王卫华,张鹏,朱孝顶;第三排:邹松,王楠,余佳赛。

▲孙大午法庭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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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大午法庭最后陈述   孙大午 /2021 年 7 月 28 日,于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法庭 谢谢法庭给我陈述的机会。 首先我陈述一下大午集团的发家史。大午集团是我妻子养 50 头猪、养 1000 只鸡起步的,我是当兵出身, 1988 年辞职下海的,和妻子刘会茹一块创建了大午集团。真正的创始人应该说是我的妻子刘会茹。大午集团是一个以农牧业为主的企业,以养猪、养鸡、做饲料为主,回忆过去很激动(哽咽)。 从 1000 只鸡发展到现在的大午种禽公司,在我们的国家应该排在很前列的。但是我们给国家纳税很少,因为养鸡养猪做饲料都不纳税,还享受国家、政府的支持。当然我们的教育、理念都是国家支持的行业,我要说的意思是,大午集团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好的成就。我们必须很感恩,我们必须感恩国家改革开放。我们承认我们付出了,但如果没有改革开放,没有党和政府的支持,这点我很清醒,我不说了,不管我们做出了多大的成就,没有政府的支持,我们也做不好。很多东西我们手续不全,但政府支持企业这是主流,问题是很小的一部分。 一个三十八年的企业,法庭上所指控的事情,我仍然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事情。大午集团有错,错在我一个人。大午集团发展这么多年,主要是我在引导,在方向性上是有影响的,可以说是我带“歪”了,但不是带“斜”了。我是先按事说、再按理说,最后还是按制度说,就是按照事实说,按理说就会争吵不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按事说就排除了谁官大谁说了算。 我经历了这次庭审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先是法庭调查,这就是按事说。但在社会上不是这样的。比如 621 事件,他们要按照法律说,别人给他们确权了,有理就要让我们去法院说,所以我说我把他们带“歪”了。大午集团的干部都是这个思维,按事说了,不让拆大午集团的围挡和活动板房以及到后面去公安局请愿,都是这个思维,包括 921 堵路事件。 律师们给我们辩护我很感激。宋律师说很多东西不赞同孙大午,我本人也不赞同孙大午,我本人对自己也是批判态度。比如说 914 堵路,别人堵路了我们应该去清理吗?从我自己出发是不应该的,如果每个人都像我们一样去清理,社会秩序何在? 914 那天我问高林村镇派出所所长,我说你们为什么不清理,他回答说他们只有 9 个警察,我说那我组织人去清理,他没有说话。如果他回复我了,我就有权去清理了。 很抱歉,有时候不敢回忆

▲大午案第十三日庭审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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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午案第十三日庭审简报 “我很想承担,你们把后面的人放了,判我 20 年,怎么样?” 2021 年 7 月 27 日,大午案法庭辩论阶段,今天先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法官的决心很大,似乎立志要做今天开完庭,虽然紧赶慢赶,最终还是没有达到目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深夜 12 点,明天进入最后一个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 公诉人先宣读公诉词。 典型的八股公诉词,大概有以下几点: 1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本案所以影响较大,一是大午集团有较大影响,二是孙大午有成功企业家的良好光环。 3 、国家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但不允许民营经济开展违法活动。 4 、大午集团蛊惑员工及周边村民,多年来,多次阻扰国家机关执行职务,严重干扰了当地行政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基层政权稳定; 5 、大午集团非法吸收大量资金,欺骗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吹嘘世外桃源式的大午城。 6 、大午集团系孙大午夫妇个人及孙氏家族所有,不论公司还是个人实施犯罪,孙大午均有直接责任。 大午集团诉讼代表人张梅:我把集团员工和周边老百姓的希望带到这里,我们不懂法,但我们相信法律。大午集团在孙大午及高层的领导下带动着社会进步,企业连续三十年敬老扶贫,疫情期间捐款捐物,为国计民生保驾护航。大午集团 38 年发展, 1 万人、 1 万人、 1 万人的新民居、学校、职工,企业在维护企业利益过程中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我们改我们承担。在座这些人所作所为也是为了社会发展,企业的问题就让企业承担,这个企业的职工都是附近村庄的老百姓,这些人没有学历、没有其他技能,是孙大午等人创建了大午集团,给周边老百姓提供了平台,周边老百姓才有了这份稳定和幸福,这么好的一个企业,法律怎么忍心把这些人重判?我代表上万名员工和周边老百姓,恳请法庭从轻处罚、从轻处理。 孙大午:经过 12 天的开庭审理,我觉得我们法庭还是比较宽松的,如果说公诉人在 12 天以前不了解真相,如此在法庭上义正言辞,我还可以理解,经过 12 天的庭审,你们还如此指控,我就不能理解了。这 12 天你们都在场,有一项罪名能够支持你们的指控吗?强迫交易罪,大午集团修建大午路,是经过政府批准的正当行为。在修建的过程中,群英饭店的旱厕价值 500 元,我们只是需要把这个厕所铲除

▲张磊律师大午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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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磊律师大午案辩护词 (根据旁听记忆整理) 法庭: 我的辩护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法的规范,第二部分是法的精神。 一、本案被告人行为不具备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刚才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我感受到了什么是“强词夺理”,什么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公诉人使用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来论证本案被告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现今,来自于前苏联的“四要件理论”已经马上就要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了。辩护人现在用当今主流的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来论证:本案在法的规范层面,完全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三阶层理论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该当性需要所指控的被告人行为与刑法法条规定的内容完全符合。《刑法》第 290 条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很简单,只有三点关键之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在本案中,聚众确实存在,但完全不存在冲击行为。根据汉语言文字的基本原意,“冲”是指人要往里面冲,要有肢体的动作;“击”则一定要击到某物或某人,这才构成了“击”。 因此,所谓的“冲击”必须一定要有往公安局里面冲的肢体动作。而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到诸如“包围、围堵”等也都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行为,因为“这些内容网上都可以查到”。 一个非常严肃的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文字、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人将被告人行为作为犯罪来指控,就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冲击”一词的法律内涵,在没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情况下,首先就需要通过文字的原意来确定规范本义,而不是去“网上查询”。 根据规范文字原意,这种冲击必须是现实的、物理的、直接的接触,而不能是视觉的冲击,比如横幅的抢眼;不能是声波的冲击,比如口号的震天响,视觉和声波的冲击都不构成刑法第 290 条所规定的“冲击”。 因此,在本案中没有冲击行为。且被告人行为也没有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辩护人注意到《刑法》对于有些扰乱型犯罪罪状的描述是“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和“工作无法进行”是有明确区分的。前者要求更轻微、更低,后者则必须是长时间、完全不能进行。以本案指控被冲击的徐水区公安局为例,在门口聚集时间最长才不到半小时。且仅有几份证人证言指向需外出或进入办事、因人群聚集而无法出入。即使证人证言全部属实,这也只能证明徐水区公安局

▲大午案庭审第十一日简报(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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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午案庭审第十一日简报(十问十答) 2021 年 7 月 25 日是大午案庭审第十一日。目前已完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八项指控的法庭调查。为回应各界关切,就庭审进展及最新情况答复如下: 1 、 大午案庭审安排以及预计结束时间? 大午案开庭十一日,已结束八项指控的法庭调查程序,至今仅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庭调查、全案指控的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尚未完成。在过去的十天里,大午案每日庭审时长平均在 12 小时以上,过半数庭审日结束时间均在晚 23 时后。按此进度,大午案一审预计将于下周内、八月前结束。 2 、 经历数日庭审,孙大午等各方诉讼参加人状态如何? 孙大午已年满 68 岁,连续数日高强度、高压力的庭审使其疲惫不堪,当庭提出“希望能宽松一点、从容一点,周六休息一日再继续庭审”,但被拒绝。除孙大午外,本案其他被告人因原就年老体弱、长期羁押,精神状态与身体状态早就难以适应此种庭审安排。 多名辩护律师也一再向法庭提出申请:既为落实庭审实质化,又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高碑店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控辩审等多方诉讼参加人的正当休息权。合议庭以“服从法庭指挥”为由,坚持加班推进庭审。对于辩护律师因过度劳累在发言时几度停顿、声音嘶哑的艰难情况,合议庭表示:“辩护人若有需要, 120 急救车就在门外”。 3 、 通过法庭调查环节已查明的案件事实? 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举证质证环节,能够基本确定本案大多数指控均不成立: 1. 三起寻衅滋事罪大多事出有因,且所谓的“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难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指控为妨害公务与举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系由徐水区公安局违法插手大午集团与国营农场间的土地纠纷引发,不公正、不合理的过度执法行为还导致了多位集团员工受伤,集团员工为反映诉求方进行了和平情愿、行使宪法权利依法维权,与违法犯罪无涉; 3. 破坏生产经营与强迫交易罪指控逻辑存在重大漏洞,对被告人与所谓的被害人行为并未采用同一法定标准定性; 4. 所谓“被骗取”的工伤保险金均已全部退还; 5. 大午集团因开采地热资源获政府补助,数次召开政企对接会,得到当地政府大力支持,现却被指控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6. 非法占用农用地指控证据链缺

▲大午案第九日庭审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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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午案第九日庭审简报   2021 年 7 月 23 日是大午案庭审第九日。 庭审伊始,郝亚超律师就正式向法庭提出了声明:不接受法院加班加点开庭,高碑店市法院应当遵守《劳动法》,保障辩护人和被告人的休息权利。 大午案中连日加班加点、“开夜车”庭审问题十分凸出。九日庭审已有四日每日庭审时长在十四小时之上,当日庭审结束时间均在晚 23 时后。这无疑是对本案所有诉讼参加人体力、精力的巨大考验,也是对本案效率与公正两者取舍的重大挑战。 今日上午进行的是孙萌等人涉嫌诈骗罪的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指控大午建筑公司编造虚假病历资料,冒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身份,替未参保的受伤员工申报保险,骗取工伤保险约 30 万元。 公诉人采用了打包举证的方式,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仅进行选择性宣读,且语速较快。孙萌几次提出要求查阅相关笔录后再进行质证,均被合议庭驳回。辩护人表示:公诉人笼统举示一大堆证据,若被告人无法查阅,则根本不能保证被告人的有效质证权;且被告人本就依法享有阅卷权、知情权,有权了解指控其犯罪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 最终,合议庭仅同意公诉人再次宣读两位重要证人的部分证言。 即便是在已经公诉人“优选”的证人证言部分,也可以看出某位重要证人在一开始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并未过多提及大午建筑公司主管人孙萌,只是说“偶尔一次需要请示孙萌签字”。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中提及孙萌的次数越来越多,证言内容对孙萌愈发不利,从一开始的“只有一次请示”逐渐变成了“每次都需要孙萌签字,孙萌完全知情”。 对于重要证人证言的重大反复,辩护人完全有理由合理怀疑证人受到了诱导甚至是许诺,原因是这位重要证人反而是真正实施为建筑工人缴纳保险、替名上报保险、直接对接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办人。若孙萌因建筑公司主管人身份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名重要证人作为直接经办人也应当共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在本案中应当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出现,其所作出陈述应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而非当前的“证人证言”。 孙萌辩护律师指出辩护人此观点并非旨在充当第二公诉人,亦非希望无罪的人受到追究,而只是表示“本案办案机关并没有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对待法律”。这样一来,重要证人完全可能在得到某些承诺或是授意后,作出反复陈述,完成犯罪嫌疑人至控方证人的身份转化。而公诉机关的举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