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午案第七日庭审简报
▲大午案第七日庭审简报
大午案开庭至今已七日,历经周末加班、连续三日每日庭审时长超12小时后,目前已完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庭调查程序。
此三罪的指控,均与“8·4事件”相关。
“8·4事件”具体是指2020年8月4日,因徐水区公安局插手大午集团与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过度执法,进而产生的一系列大午集团员工集体维权行为。2020年7月底,大午集团依据此前与郎五庄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耕种、管理需要,在四家台地块上修筑围挡和活动板房。
2020年8月4日,国营农场在未提前通知、未合理交涉、未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的前提下,通过一纸请示获得徐水区公安局派驻大量警力保护,于凌晨时私自拆除了大午集团价值18000元的围挡和活动板房。集团员工发现后,遂拦截国营农场一方的车辆,要求说明情况。因集团员工不让农场车辆驶离,已完成保护农场拆除任务、已离开现场的大批特警去而又返,使用警盾、警械推搡集团员工及村民,喷射辣椒水、催泪弹驱散人群。农场车辆顺利驶离后,因集团员工被踩踏需要治疗,特警仍未让步通行,双方继续对峙,特警再次向人群丢掷辣椒水及催泪弹,造成数位员工受伤。
基于徐水区公安局插手民事纠纷时明显的不公正、多名员工受伤的现实情况,结合保定市徐水地区曾有的案例及传言,大午集团在“大午采风”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徐水区公安局崔某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推文,孙大午在其个人微博中进行转载。同时,为诉说委屈、请求处理崔某,大午集团员工于8月4日下午去往区政府、区公安局门口请愿。
“8·4事件”中的前述三行为,即分别构成了所谓的“妨害公务罪”、“(网络)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七日庭审主要围绕“(网络)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展开法庭调查。
一、8·4寻衅滋事案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纳入寻衅滋事罪规制范畴。本案中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即为涉案被告人编造虚假信息(“徐水区公安局某某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导致境外媒体转载,浏览阅读量达10万+,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故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所谓“编造的虚假信息”至今尚未被证成或证伪,公诉机关所举示的证据也与此无关。孙大午在法庭中也详尽阐述了作出此合理怀疑的原因,并非纯粹的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浏览阅读量亦非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而系刑事自诉的侮辱罪、诽谤罪判断标准。信息发布与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推文的主文内容,关于8月4日上午公安机关过度执法、造成大午集团员工受伤文字表述,以及受伤员工接受诊治的图片均为真实、客观的。境外媒体转载并非孙大午等人意志选择结果。
王誓华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出具的17个境外网站鉴定意见进行了重点质证,他指出:证据的固定不属于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范围,而对这17个网站进行浏览、下载、打开时,鉴定中心所使用的软件无法翻墙,客观上难以完成证据固定。而将法定信息保护范围扩大化,无视民众合理怀疑的依据,势必会影响言论自由。
二、8·4妨害公务案
8月4日上午发生的农场在徐水区公安局保护下,私自拆除大午集团建筑物是引发公众号推文、当日下午至政府部门和平请愿的直接原因。
在此前庭审中,就曾有被告人提出:“当天徐水区公安局特警向集团员工及村民喷射辣椒水和催泪弹的场面,就像美国大片一样”。今日也有被告人当庭表示:当时现场十分混乱,真正造成双方对立的原因是警方在推搡集团员工让路时,数人使用警棍抽打员工腿部,导致多位女员工跌倒摔伤,发生踩踏事故。而据现场视频显示,甚至出现了五六名特警合力将一位员工扔到道路旁的沟渠中、员工不再拦截农场车辆后依然被多次喷射辣椒水及催泪弹的场景,导致多名员工受伤并接受医疗急救。此前辩护人曾多次向法院申请调取“8·4事件”受伤员工病历资料,但法院至今未予调取。今日辩护人正式向法庭递交从大午医院处调取的“8·4事件”中17名员工受伤就诊记录,其中伤情最重的一位确为肋骨骨折。公诉人未经调查核实,即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认定病历记录与“8·4事件”无关联性。
而在公诉人所举示的证据材料中,有一份书证极为重要,王誓华律师将其视为具有“案眼”性质的证据,认为这份证据就能够解释知名企业家孙大午如今坐庭候审的原因。
这份证据就是《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2020】1号会议纪要》,这份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8月3日,国营农场拟自行清除障碍物,请示徐水区公安局安排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公安局经决议决定将于8月4日5点前到达拆除现场。而保定农场请求警力保护的方式就是在8月2日向公安局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即为说明8月4日拟清除围挡和活动板房。
多名辩护人均对此份证据进行了重点质证,王誓华律师提出国营农场的书面材料并非报案书。这种请求警力保护的方式,以及警方插手民事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此外,会议纪要与农场请示的书面材料都形成于“8·4事件”之前,“这就是在请君入瓮。我们到今天审来审去的就是一个民事案件”。
张鹏律师对这份纪要的真实性也提出了质疑,指出会议纪要可能是事后补做的伪证:“第一,该份纪要文号为2020年1号,在2020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徐水区公安局才作出了第一个会议纪要,完全不符合常理;第二,会议纪要没有签参会人员姓名,不能证明这些人员真实地参加了这个会议;第三,会议纪要完全不符合党政机关有关文书的规定,没有写明需要抄送的下属部门。因此,可以认定这份会议纪要本身的违法性和虚假性。而伪造这份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这次所谓的执法存在合法依据”。
该份会议纪要若真系伪造,无非只为“师出有名”。但事实上,徐水区公安局违法介入民事纠纷,无论如何,已成事实。
辩护人们还通过其他在案证据对徐水区公安局实施的所谓“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提出了质疑。杨学林律师指出两份当日拆除活动板房的工作人员证人证言,就能够证明拆除事件是在偷偷摸摸进行的。两位证人在拆除前根本不知道工作内容。而私自拆除价值18000元的建造物,本身早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学林律师忍不住提出疑问:“公安机关现在是在执法吗?这种执法光不光彩呢?请求法庭直接否定公安机关执法的合法性”。
今日庭审于晚19时35分结束,明日上午九时,庭审继续。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21日
Comments
Post a Comment